• 日期:September 06, 2022    作者:    阅读:    字体:/ 大    小 /

为进一步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,完善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,根据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《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》,建立我校校、院、系三级听课制度,使学校各级领导深入教学一线,聚焦课堂教学主阵地,建立与教学第一线的直接联系,营造关心教学、重视教学、支持教学、严格教学管理的良好氛围,切实促进教师教学水平和课堂教学质量不断提高,特制订本规定。

一、听课人员及次数

(一)学校党政领导,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,其中,思想政治理论课不少于2次。

(二)教务处、研究生院、人事处、学生工作部(处)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处级领导,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。

(三)各学院(部)党政领导、系(教研室)主任及副主任、实验中心主任及副主任,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。其中学院(部)院(部)长、书记每人每学期听思想政治理论课不少于2次。

二、听课组织与实施

(一)听课分校、院两级组织实施,校级由教务处、研究生院、宣传部负责组织安排;学院(部)、系(教研室)由各学院(部)自行组织安排。

(二)校领导、相关职能部门领导采取随机听课方式,自行选择听课时间、地点及科目,旨在了解全校的教学运行状态情况,掌握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有关反映,改进管理育人方式,增强服务教学意识。听课对象为全校范围内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,听课范围为当前学期所开设的全部课程。

(三)各学院(部)相关负责人应制定相应听课计划,采取针对性听课与随机听课相结合,单人听课与集体听课相结合的办法,或者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,旨在了解本学院(部)的教学实际状况,从学科专业的角度指导教师更好地把控课堂教学。听课对象为本学院(部)所有任课教师(包括外聘教师),听课范围为当前学期本学院(部)开设的全部课程及其他学院承担的本学院学生的课程。

(四)听课人员不预先通知授课教师和班级,应课前进入教室,听课期间手机调至静音状态,不影响教师正常教学活动,每次听课不少于1学时,利用课间与师生交流、反馈意见。

(五)听课后,秉持实事求是、公正合理的原则,按照课程类型及学科选择对应的评估表进行客观对标评价。对于问题突出的课堂和教师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反馈。

(六)校院两级定期对评教结果进行汇总分析,并予以通报反馈。对于教学效果有待提升的教师,学院(部)应采取必要的帮扶措施,校院两级对相关教师的提升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复查。

(七)各学院(部)总体的听课完成情况将根据情况纳入年度考核。

三、附则

(一)本办法由教务处、研究生院、宣传部负责解释。

(二)本办法于下发之日起实施。《我校干部听课制度(工程大教字〔2011〕13号》同时废止。

我校

2022年9月5日


上一条:我校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下一条:我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

/ 打印 /    / 关闭 /